編號:CSP-V01-001:2004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自愿性認證實施規則
防盜安全門產品
2004-04-20發布 2004-06-01實施
中國安全技術防范認證中心 發布
目 錄
1 適用范圍
2 認證模式
3 認證的基本環節
4 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
4.1 認證的委托和受理
4.2 型式試驗
4.3 初始工廠審查
4.4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4.5 獲證后的監督
5 認證證書的維持和變更
5.1 認證證書的維持
5.2 認證證書覆蓋內容
5.3 認證證書覆蓋產品的擴展
5.4 認證的擴大
5.5 認證的縮小
6 認證證書的暫停、注銷和撤銷
7 認證標志使用的規定
7.1 變形認證標志的使用
7.2 準許使用的標志樣式
7.3 加施方式和位置
8 收費
附件1:防盜安全門產品自愿性認證檢測項目和檢測依據
附件2:防盜安全門產品自愿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附件3:防盜安全門產品生產和檢驗設備最低配置要求
附件4:防盜安全門耐火性能檢測項目和檢測依據
1 適用范圍
本規則規定了對防盜安全門實施自愿性產品認證的要求。
本規則適用于居民住宅及其他建筑使用的防盜安全門,包括具有耐火等附加功能的防盜安全門。
2 認證模式
2.1 基本認證模式
型式試驗 + 初始工廠審查 + 獲證后監督
注:為方便委托人,認證模式可以采用:初始工廠審查 + 型式試驗 + 獲證后監督。
2.2 其他模式
根據生產、貿易和市場的具體情況,由認證委托人與認證機構協商確定。
3 認證的基本環節
認證的委托和受理
型式試驗
初始工廠審查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獲證后的監督
4 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
4.1 認證的委托和受理
4.1.1 認證單元劃分
4.1.1.1 原則上按不同的產品型號劃分為不同的認證單元委托認證。相同材質,相同結構,相同門體類型,相同鎖具類別,僅外形尺寸不同,可作為同一個單元委托認證。(柵欄式防盜安全門按不同的產品型號劃分為不同的認證單元。)
4.1.1.2 同一制造商、同一產品型號或系列,由不同生產廠生產的防盜安全門不可作為同一個認證單元。
4.1.1.3 不同安全級別的防盜安全門不可作為同一個認證單元。
4.1.2 申請文件
認證委托人應提交正式委托認證的申請,并隨附以下資料:
1) 委托人的資質證明;
2) 生產企業資質證明及企業概況;
3) 產品生產工藝流程及其控制說明;
4) 同一申請單元內各個型號產品之間的差異說明,關鍵材質及關鍵零部件清單;
5) 產品結構設計圖(全套)及技術參數、產品照片;
6) 產品使用說明書及安裝說明;
7) 生產企業滿足附件2《防盜安全門產品自愿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要求的質量控制文件;
8) 其他資料。
4.2 型式試驗
4.2.1 型式試驗的樣品
4.2.1.1 樣品數量
認證單元中只有一個型號的,選送該型號的樣品2樘(帶門框)。
多于一個型號的產品為同一認證單元委托認證時,選送該認證單元中任意一個型號樣品2樘(帶門框)。
如有附加功能檢測時,按認證機構的相關規定送樣。
4.2.1.2 型式試驗樣品的處置
型式試驗后,應以適當方式處置試驗后的樣品。國家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4.2.2 檢測標準、項目和依據
4.2.2.1 檢測標準
GB 17565《防盜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
GA/T 73《機械防盜鎖》
GA 374 《電子防盜鎖》
以上標準采用現行有效版本。
4.2.2.2 檢測項目和檢測依據
具體檢測項目和檢測依據見附件1。
4.2.3 檢測機構
由認證機構委托的檢測機構實施型式試驗。
4.3 初始工廠審查
4.3.1 初始工廠審查時間
工廠審查時間根據委托認證產品的單元及覆蓋產品型號數量確定,并適當考慮工廠的生產規模,一般每個加工場所為2至6個人日。
4.3.2 審查內容
工廠審查的內容為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和產品一致性檢查。
4.3.2.1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為本規則覆蓋產品初始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的基本要求(見附件2)。
4.3.2.2 產品一致性檢查
工廠審查時,應在生產現場對委托認證的產品進行一致性檢查,若認證單元覆蓋多個型號產品,則每個型號至少抽取1個樣品,重點核實以下內容:
1) 認證產品的銘牌、標志應與型式試驗檢測報告上所標明的一致;
2) 認證產品的結構、材質和關鍵零部件應與型式試驗時申報并經認證機構所確認一致。
如對以上檢查項目有疑義,且只有使用檢測機構的檢測手段才能認定時,需進行抽樣檢測。抽樣檢測的樣品應在工廠生產的合格品中(包括生產線、倉庫、市場)隨機抽取。抽樣檢測的數量為1樘。對抽取樣品的檢測由認證機構委托的檢測機構實施。抽樣檢測項目由認證機構依具體情況確定。
4.3.3 初始工廠審查的范圍應覆蓋認證產品的所有型號和加工場所。
4.3.4 審查人員
初始工廠審查由認證機構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審核員承擔,對同一工廠審查的審核員不少于2名。
4.4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4.4.1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認證機構對產品檢測和工廠審查結果進行綜合評價。產品檢測以及工廠審查均符合要求時,經認證機構評定后,按照認證單元頒發認證證書。
產品檢測不合格應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并申請進行產品檢測復試;工廠審查存在不合格項應在5個月內完成整改,認證機構采取適當方式對整改結果進行確認。產品檢測復試和工廠審查整改結果均合格,經認證機構評定后頒發認證證書;產品檢測復試和/或工廠審查整改結果不合格,終止本次認證。
4.4.2 認證時限
認證時限是指自受理認證之日起至頒發認證證書時止所實際發生的工作日,包括產品檢測時間、工廠審查時間、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時間、證書制作時間。
產品檢測時間自樣品送達指定檢測機構之日起計算,檢測周期不超過30個工作日。
提交工廠審查報告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
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時間及證書制作時間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
4.5 獲證后的監督
4.5.1 認證監督檢查的頻次
4.5.1.1 一般情況下從獲證后的12個月起,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4.5.1.2 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可增加監督頻次:
1) 獲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者用戶提出投訴并經查實為持證人責任的;
2) 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獲證產品與本規則中規定的標準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3) 有足夠信息表明生產廠因變更組織機構、生產條件、質量管理體系等,從而可能影響產品符合性或認證產品一致性時。
4.5.2 監督的內容
獲證后監督內容一般是: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復查 + 產品抽樣檢測。
4.5.2.1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復查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復查從獲證起的4年內,復查范圍應覆蓋“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見附件2)的全部內容。需要時,認證機構可視工廠的具體情況制定特定審查要求。
每個加工場所監督審查的時間一般為1至2個人日。
獲證后每隔4年,應對企業進行一次全面審查。審查內容和審查時間與初始工廠審查相同。
4.5.2.2 產品抽樣檢測
1) 抽樣
在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復查期間,進行抽樣。樣品應在工廠生產的合格品中(包括生產線、倉庫、市場)隨機抽取。抽樣檢測的數量為2樘。多于一個型號的產品為同一獲證單元時,從獲證起四年內,產品抽樣應覆蓋所有型號的產品。
2) 檢測
對抽取樣品的檢測由認證機構委托的檢測機構實施。抽樣檢測項目由認證機構依據本規則中的4.2.2條款做相應規定。
4.5.3 獲證后監督結果的評價
監督合格,經認證機構評定,可以繼續保持認證資格,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如果工廠監督審查存在不合格項和/或產品抽樣檢測不合格則應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結果均合格,經認證機構評定,可以繼續保持認證資格,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逾期不能完成整改,將取消其認證資格,停止使用認證標志,并對外公告。
5 認證證書的維持和變更
5.1 認證證書的維持
本規則覆蓋產品的認證證書,原則上不規定截止日期,證書的有效性依賴認證機構定期的監督獲得保持。
5.2 認證證書覆蓋內容
認證證書須包括委托人的名稱和地址、制造商的名稱和地址、生產廠名稱、地址及工廠代碼、產品單元名稱和型號、認證實施規則、安全級別、產品認證標志、認證機構名稱、批準簽名、日期及認證機構規定的其他內容。
5.3 認證證書覆蓋產品的擴展
認證證書持有者需要增加與已獲得認證產品為同一單元內的產品認證范圍時,應從認證申請開始辦理手續,認證機構應核查擴展產品與原認證產品的一致性, 確認原認證結果對擴展產品的有效性,針對差異做補充檢測或檢查。認證機構確認擴展符合要求后,根據具體情況,向證書持有者頒發新的認證證書或維持原證書僅作技術備案。
送樣數量、補充檢測或檢查項目由認證機構確定。
5.4 認證單元的擴展
根據本規則4.1.1條款所規定的認證單元劃分原則,已獲得同類產品認證的委托人增加新的認證單元時,委托人應提出正式書面申請。
委托人提交正式的申請文件,經認證機構受理確認,安排產品型式試驗,依據具體情況實施工廠審查。經認證機構評定合格后,頒發認證證書。
5.5 認證的縮小
認證證書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某個已獲認證單元的認證資格時,認證證書持有者應向認證機構提出書面報告。經認證機構確認后,收回原認證證書,注銷相應的認證單元,同時原認證證書持有者應停止在該認證單元的產品上使用認證標志。
認證證書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已獲認證單元中某個型號產品的認證資格時,認證證書持有者應向認證機構提出書面報告。經認證機構確認后,收回原認證證書,換發新的認證證書,同時原認證證書持有者應停止在該型號產品上使用認證標志。
6 認證證書的暫停、注銷和撤銷
按照認證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
7 認證標志使用的規定
認證證書持有者必須遵守認證機構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的規定。
7.1 變形認證標志的使用
本規則覆蓋產品不允許加施其他形式的變形認證標志。
7.2 準許使用的標志樣式
認證標志為:
7.3 加施方式和位置
采用統一印制的標準規格的標志。產品本體上應加施認證標志。
8 收費
認證收費按認證機構相應規定收取。
附件1
防盜安全門產品自愿性認證檢測項目和檢測依據
委托人應提供合格的樣品、樣件進行型式試驗。型式試驗的檢測項目和檢測依據如下:
1 產品分類和標記
防盜安全門產品的分類及標記應符合GB 17565-1998《防盜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第4條款的要求。
2 一般要求
2.1 防腐要求
防盜安全門的防腐要求應符合GB 17565-1998《防盜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第5.1.1條款的要求。
2.2 外形尺寸
防盜安全門的外形尺寸應符合GB 17565-1998《防盜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第5.1.2條款的要求。
2.3 標志和包裝
防盜安全門的標志和包裝應符合GB 17565-1998《防盜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第9.1和9.2條款的要求。
3 門框、門扇尺寸
防盜安全門的門框、門扇尺寸應符合GB 17565-1998《防盜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第5.3條款的要求。
4 防破壞性能
防盜安全門的防破壞性能應按GB 17565-1998《防盜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第5.1.4和5.6條款的要求進行檢測。
防盜安全門安全級別按認證委托人申請的安全級別進行檢測。
5 門鉸鏈
5.1 門鉸鏈穩定性
防盜安全門的門鉸鏈穩定性應符合GB 17565-1998《防盜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第5.4.1條款的要求。
5.2 門鉸鏈轉動
防盜安全門的門鉸鏈轉動應符合GB 17565-1998《防盜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第5.4.2條款的要求。
5.3 門鉸鏈破壞
防盜安全門的門鉸鏈破壞應符合GB 17565-1998《防盜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第5.4.3條款的要求。
5.4 門鉸鏈與門扇連接強度
防盜安全門的門鉸鏈與門扇連接強度應符合GB 17565-1998《防盜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第5.4.4條款的要求。內鉸鏈的鉸鏈材質與相關連接保護應足夠保證其連接強度。
6 門鎖
6.1 防盜安全門上安裝的機械防盜鎖最低應符合GA/T 73-1994《機械防盜鎖》中的A級別技術要求。
6.2 防盜安全門上安裝的電子鎖最低應符合GA 374-2001《電子防盜鎖》中安全級別A級要求。
防盜安全門的門體如果安裝電器部件(包括電子鎖、電子門鈴、電子報警器等)的,不得降低門體的防盜性能。所安裝電器部件的工作電壓不得超過36V(包括交流和直流)。
6.3 防盜安全門檢測中,鎖具有相應的有效質量合格證明時,只對其鎖具的安裝與保護進行試驗,其他技術指標不再重復檢測。鎖具沒有相應的有效質量合格證明時,需作補充檢測,樣品數量、檢測項目由認證機構確定。
7 柵欄式防盜安全門
柵欄式防盜安全門除以上檢測項目外,還應增加下列檢測項目。
7.1 鉚接質量
柵欄式防盜安全門的鉚接質量應符合GB 17565-1998《防盜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第5.1.3條款的要求。
7.2 柵欄間隔和最大空隙
柵欄式防盜安全門的柵欄間隔和最大空隙應符合GB 17565-1998《防盜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第5.3.9條款的要求。
7.3 鎖具護板要求
柵欄式防盜安全門的鎖具護板應符合GB 17565-1998《防盜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第5.3.10條款的要求。
8 附加性能
防盜安全門的耐火性能試驗見附件4。防盜安全門如有其他附加功能的應按相應標準進行檢測。
附件2
防盜安全門產品自愿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為保證批量生產的認證產品與型式試驗合格樣品的一致性,工廠應滿足本文件規定的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1 職責和資源
1.1職責
工廠應規定與質量活動有關的各類人員職責及相互關系,且工廠應在組織內指定一名質量負責人,無論該成員在其他方面的職責如何,應具有以下方面的職責和權限:
a) 負責建立滿足本文件要求的質量控制文件,并確保其實施和保持;
b) 確保加貼認證標志的產品符合認證標準的要求;
c)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確保認證標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確保不合格品和獲證產品變更后未經認證機構確認,不能加貼認證標志。
1.2 資源
工廠應配備必須的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見附件3)以滿足穩定生產符合認證標準要求的產品;應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確保從事對產品質量有影響的人員具備必要的能力;工廠應具有適宜產品生產、檢驗、儲存的場地。
2 文件和記錄
2.1 工廠應有認證產品的質量計劃或類似文件,應有為確保產品質量的相關過程有效運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質量計劃應包括產品設計、實現過程、檢驗及有關資源的規定,以及產品獲證后對獲證產品的變更(標準、工藝、關鍵件等)、標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規定。
產品設計標準或規范應是質量計劃的其中一個內容,其要求應不低于有關該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中規定的標準要求。
2.2 工廠應有相應的程序文件以對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有效的控制,確保在使用處可獲得相應文件的有效版本,防止作廢文件的非預期使用。
2.3 工廠應有用于規定質量記錄的標識、儲存、保管和處理的文件化程序。質量記錄應清晰、完整以作為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證據。
質量記錄應至少包括關鍵材料和鎖具的進貨檢驗、產品例行檢驗、不合格品處置、標志使用、產品發貨的記錄。
質量記錄的保存期限應不小于兩次工廠檢查的時間間隔(24個月)。
3 進貨檢驗
工廠應有對供應商提供的關鍵件和材料的檢驗或驗證的程序,以確保關鍵件和材料滿足認證所規定的要求。
關鍵件和材料的檢驗可由工廠進行,也可以由供應商完成。當由供應商檢驗時,工廠應對供應商提出明確的檢驗要求.
工廠應保存關鍵件檢驗或驗證記錄、供應商提供的質量合格證明及有關檢驗數據等。
4 生產過程控制和過程檢驗
4.1 工廠應規定產品下料、成型和總裝的生產工序,并有相應的工藝作業指導書,使其受控。
4.2 工廠應規定上述工序中的產品檢驗要求,以確保產品與認證樣品一致。
4.3 從事焊接、總裝等操作的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能力。
4.4工廠應有對生產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的制度,并保存相應的記錄。
5 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
5.1例行檢驗是在生產的最終階段對生產線上的產品進行的100%檢驗,通常檢驗后,除包裝和加貼標簽外,不再進一步加工。例行檢驗項目應包括門框、門扇尺寸測量、鎖具靈活性檢驗等。
5.2 確認檢驗是為驗證產品持續符合標準要求進行的抽樣檢驗。確認檢驗項目至少應包括防破壞試驗。檢驗周期不超過兩年。
6 檢驗試驗儀器設備
檢驗試驗設備除應進行日常操作檢查外,同時還應進行周期性校準和檢定。設備的校準或檢定狀態應能被使用管理人員識別。
應保存設備的校準或檢定記錄。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廠應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內容應包括不合格品的標識方法、隔離和處置及采取的糾正、預防措施。經返修、返工后的產品應重新檢驗。對重要部件或組件的返修應作相應的記錄,應保存對不合格品的處置記錄。
8 內部質量審核
工廠應有內部質量審核程序文件,確保質量體系的有效性和認證產品的一致性,并記錄內部審核結果。
對工廠的投訴尤其是對產品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投訴,應保存記錄,并應作為內部質量審核的信息輸入。
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應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并進行記錄。
9 認證產品的一致性
工廠應對批量生產產品與型式試驗合格的產品的一致性進行控制,以使認證產品持續符合規定的要求。
產品的關鍵件、材料、結構和關鍵工藝的變更,在實施前應向認證機構申報獲得同意后方可執行。工廠應有相應的變更控制程序文件。
10 包裝、搬運和儲存
工廠所進行的任何包裝、搬運操作和儲存環境應不影響產品符合規定標準要求。產品包裝中應附有產品安裝使用說明書及相應配件。
附件3
防盜安全門產品生產、檢驗設備最低配置要求
序 號 | 設 備 名 稱 | 精 度 | 應 用 范 圍 |
1 | 剪板機 | 裁剪鋼板 | |
2 | 折彎機 | 鋼板折彎 | |
3 | 液壓機 | 滿足加工要求 | 加工門面、壓平等 |
4 | 安裝校準平臺 | 用于門體安裝校準 | |
5 | 點焊機、電焊機 | 用于生產過程的焊接 | |
6 | 鋼卷尺 | 1mm | 門體尺寸測量 |
7 | 游標卡尺 | 0.02mm | 間隙、厚度測量 |
8 | 千分尺 | 0.001mm | 厚度測量 |
9 | 塞尺 | 0.1mm | 縫隙測量 |
10 | 鉗工工具 | 生產,安裝 | |
11 | 涂裝設備 | 用于生產過程的噴涂或噴漆 |
附件4
防盜安全門耐火性能檢測項目和檢測依據
1 適用范圍
適用于防盜安全門的耐火性能檢測及評定。
2 檢測依據
GB7633—1987 《門和卷簾的耐火試驗方法》
3 檢測項目
耐火極限
具體技術要求:隔熱性≥30min,完整性≥60min。
防盜安全門耐火性能檢測實施細則
1 適用范圍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防盜安全門的耐火性能檢驗及評定。
2 檢驗依據
參照GB7633—1987 《門和卷簾的耐火試驗方法》
3 檢驗項目
耐火極限;具體技術要求:隔熱性≥30min,完整性≥60min。
4 試驗方法
4.1試驗前的準備
4.1.1根據企業所提供的資料及圖紙,確認樣品的基本狀態。
4.1.2企業所送樣品,若對門框填充材料無特殊要求,由實驗室統一安排在現場進行填充,方式有兩種:填充硅酸鋁纖維棉(密度為150kg/m3±10kg/m3)和澆筑1:2:5膨脹珍珠巖水泥砂漿,并由企業確認。
4.1.3將試件安裝在試驗框架內,試件應靈活啟閉,室外一側能通過鑰匙將門打開,室內一側不借助任何工具時能方便打開。
4.1.4將安裝試件的框架,整體吊裝就位,先按GB7633-1987的規定在試件背火面布置熱電偶(不考慮加強筋位置),再在門扇背火面1/3高度以上加強筋的對應位置布置1支熱電偶。
4.2耐火性能
4.2.1耐火性能試驗按GB7633—1987 《門和卷簾的耐火試驗方法》的規定要求進行,當達到第6條規定的任一條要求時即認為試件達到耐火極限。
4.2.2 門扇背火面測溫點(加強筋除外)的值均作為平均溫升判定條件,所有測溫點的值均作為最高溫升判定條件。
5 試驗后樣品的確認
耐火試驗結束后應對試件進行解剖,確認其結構是否與所提供的圖紙相符,并予以記錄。
6 耐火極限判定條件
6.1試件喪失完整性
6.1.1背火面出現火焰
背火面出現火焰并持續達10s或10s以上。
6.1.2棉墊著火
棉墊最初被引燃。
6.2試件喪失隔熱性
6.2.1背火面的平均溫升
門扇背火面的平均溫度比其初始溫度超過140℃。
6.2.2背火面的最高溫升
試件背火面的最高溫度比其初始溫度超過180℃。
7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 試驗委托單位名稱;
(2) 試驗單位名稱;
(3) 試驗日期;
(4) 制造廠名稱和產品名稱;
(5) 試件構造的詳細說明和附圖;
(6) 試件與周圍墻體的固定情況;
(7) 門扇內填充材料品種名稱及其材料燃燒特性和填充的量(kg)、材料的密度。
(8) 試件的質量(kg)
(9) 試件安裝情況及開啟方式;
(10) 耐火試驗結束后試件的啟閉情況;
(11) 企業所提供的圖紙與產品結構的—致性;
(12) 按第6條的某條判定條件確定出的耐火極限。
8 參考文獻
GB 7633 —87 門和卷簾的耐火試驗方法;
GB 50045 —95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 16 —87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