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高等院校(以下簡稱高校)的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加強管理,確保高校正常的學習、工作秩序和良好的生活環境,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北京市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北京市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規定》、《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高等院校及所屬單位, 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安全技術防范是指運用技術產品、工程等科學技術手段,預防、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重大治安事件。
第四條 北京市公安局是高校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主管機關,高校保衛關系隸屬的公安機關是該高校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直管部門。
第五條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對高校落實本規定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高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技術防范工作,高校保衛組織是本單位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監督管理和組織落實。
第七條 高校的安全技術防范工作應納入本單位"治安保衛責任制"管理,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結合的防范措施。
第八條 高校要為安全技術防范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積極推進安全技術防范工作。
第九條 高校保衛組織應設立專人負責本單位的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對于高校內的專兼職安全技術防范工作人員,公安機關應定期組織業務培訓。
第十條 高校保衛組織應定期組織檢查安全技術防范工作,按照目標管理考核標準進行考評。
第十一條 高校保衛組織依照《北京市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本單位安全技術防范工程建設實行統一規劃,進行工程監督,確保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切實有效。
第十二條 高校保衛組織依照《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配合公安機關對本單位所屬生產、銷售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企業實行管理。
第十三條 高校保衛組織依照《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規定》的規定,參加學生宿舍、學生公寓和住宅樓宇安全防范建設的規劃設計,確保符合安全防范要求,公安機關應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高校保衛組織對本單位內待建的應安裝技防設施的辦公、教學、科研、及其它用途的建筑樓宇,參與項目的規劃、設計。
第十五條 高校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保衛組織為中心,覆蓋本單位所屬區域的監控、報警服務網,具體要求如下:
(一)結合應設防場所、部位的實際情況,設計可行的技防網絡工程方案,提交公安機關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公安機關應對報審工程方案進行保密。
(二)安全技術防范監控、報警網要做到確保監控報警信息的安全可靠和符合保密的要求。
(三)高校監控、報警中心應預留符合主管機關要求的遠程信息傳輸接口。
(四)網絡的傳輸、鏈接及控制設備、各類傳感器和附屬設施應符合國家相應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十六條 高校保衛組織應建立健全值班巡邏制度,明確職責,建立完整的值班及巡邏記錄。實行24小時門衛值守和檢查制度,采取有效的周界防范措施,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加強機動巡查和快速反應能力。
第十七條 依照《北京市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及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標準的要求,高校相應的場所、部位應健全安全技術防范措施,重點做好對高校下列場所和部位安全技術防范工
作。
(一)對高校內《北京市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第三條所列的重點場所和部位依據相應的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標準,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
(二) 高校內重點實驗室在確保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依據相應標準,建立、健全安全技術防范措施。
(三)高校內部財務部門及涉及財務服務的窗口應安裝相應技防設施,健全有效的物防措施,加強財務制度管理。
(四)對易發或多發安全問題的樓、館、室和道、口及公共場所等場所、部位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高校學生公寓及宿舍樓宇應由專人職守,實行身份查驗制度。有條件的院校(學生住宿條件已達到421標準的)可在宿舍安裝門禁設施,門禁系統應結合學校實際情況選擇或組合采用機械式、電子卡式、特征識別或"校園一卡通"等方式。學生公寓和宿舍樓宇應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安裝限電柜和其他電量記錄、監控設備,根據各校的電力設施狀況,針對險情適時采取限時、限量用電措施。
第十八條 對執行本規定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高校和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