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工作,保障會員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權利,依據《安徽省安全技術防范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理事和監事需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需經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條 本會屆中增補或變更理事和監事,選舉工作由本屆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屆中增補或變更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秘書長,選舉工作由本屆理事會負責。
第四條 本會換屆選舉工作,由上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新一屆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秘書長候選人,由上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在充分醞釀協商的基礎上,通過會議選舉產生。
第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選舉采取無記名或舉手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六條 本會每次選舉,必須經大會舉手表決產生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候選人不得擔任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
第七條 投票選舉前,應當清點核實參加選舉的會員人數,出席會員(會員代表)超過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時,會議方為有效。投票選舉時所收回的選票等于或者少于實際參加投票人數的有效,多于實際參加投票人數的無效。
第八條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于或者少于應選名額的有效,多于應選名額的無效。選票無法辨認的,作廢票處理,廢票計入選票總數。
第九條 投票結束后,公開唱票、計票,當場公布選舉結果。候選人得票數多于出席代表總數二分之一時方可當選,少于或等于出席代表總數二分之一時需重新進行選舉。選舉結束后,必須報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關變更及備案手續。
第十條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十一條 本會選舉工作,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
第十二條 本制度經第五屆第二次理事會暨常務理事會通過后生效,由安徽省安全技術防范行業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