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的要求,現決定對《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41件省政府規章作如下修訂:
三十六、安徽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
(一)第十四條修改為:“技防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在授權的檢驗范圍內從事技防產品質量檢驗活動。”
(二)第十七條作為第十六的第二款,修改為:“從事技防設施設計、安裝、維修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三)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技防設施竣工后,應按規定到技防設施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測;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檢驗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檢測之日起15日內完成檢測,出具檢測報告。”
(四)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從事技防設施設計、安裝、維修、檢測的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并應保守技防設施秘密。”
(五)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責任單位給予警告,并可酌情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并建議有關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