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行協經費管理,根據有關財務制度,結合秘書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協會秘書處各項經費的收取、支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協會秘書處的各項開支應專人管理,建立專門帳簿,做到收支合法、帳目清楚,并定期公布。
第四條 經費的開支要本著“嚴格制度、厲行節約、方便工作”的原則,保證協會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五條 協會經費可用于下列開支項目:
1、 聘用人員工資、福利、獎金;
2、 臨時性聘請專家的勞務報酬;
3、 差旅費;
4、 招待費;
5、 辦公用品、耗材、車輛等工作必需品的購買;
6、 會議開支;
7、 其他用于協會秘書處開展工作的合理開支。
第六條 嚴格控制經費使用審批手續。因工作需要開支的經費,100元以下的,需口頭請示秘書長,同意后方可辦理;100元(含)以上的,需書面報告秘書長,同意后方可辦理。對重大開支項目,由秘書長召集秘書處全體成員會議研究后,報理事長審批同意,方可開支。
第七條 經費支出后應及時報銷。報銷時應制作規范的報銷封面并由經辦人、證明人簽字,經秘書長審批同意后,財務方予報銷。
第八條 對一次開支超過1000元(含)的,應按照規定辦理轉帳手續。
第九條 協會秘書處工作人員外出差旅費、補助費參照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經協會秘書處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并報請理事長同意后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