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是城市信息化高度發展和城鎮化相融合發展的產物,其發展理念是充分運用新一代信息技術,實現人與人、人與物、物與物的充分互聯,通過應用平臺感知、監測、分析、整合城市資源,實現對城市各種需求的迅速、靈活、準確地反饋,從而創新城市管理模式,為公眾提供隨時隨地的便捷服務。
智慧城市建設的五個特點
1、各地智慧城市投資額逐年增長。近年來,我國智慧城市建設進入爆發式增長階段。截至目前,全國94%的省會已開展新型智慧城市頂層設計,以推動各類智慧城市工程落地,各級政府積極吸引社會資本投資智慧城市,也有效帶動了相關產業發展。
2、各地城市數字基礎設施規模繼續擴大。我國90%以上的地級市已建成市級云平臺,平臺規模不斷增加,業務系統共享和融合程度不斷提升,各地加大力度建設數據中心、大數據平臺、信息安全設施等促進數據互通的信息基礎設施,各城市結合自身情況,積極探索各類基礎設施及與各部門間數據互聯互通的方式。
3、城市大數據平臺逐步完善。隨著物聯感知數據收集能力的不斷增強,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數字技術應用范圍不斷擴大,城市大數據平臺的數據資源更加豐富,智慧城市數據來源逐步由政務信息擴展到智慧終端、互聯網、企業等多種類型,建成多渠道提供信息、各方數據共享復用的城市大數據運營體系。
4、智慧城市應用不斷拓展和豐富。惠民便企服務場景成為智慧城市建設的重點領域。智慧城市的建設大幅提升了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務能力,推動政府機關的治理手段、方式更加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智慧治理在互聯網+監管、市域治理、平安城市等領域形成一批新亮點,共建共治共享的智慧治理格局加快構建和完善。
5、智慧城市建設運營愈加重視生態和長效。智慧城市建設一般基于數據融通、系統貫通、機制暢通、生態全通等多個方向開展頂層設計,因此需要具有個性化服務能力和運營、生態搭建能力的機構提供支撐。各地政府越來越重視智慧城市的運行運營和長效發展,積極探索并建立與技術支撐、制度建設相匹配的城市級智慧運營服務體系。
智慧城市的四種運營模式
1、政府自投自營模式。該模式以政府為牽頭單位,一次性出資或分階段建設完畢,主要包括服務于政府的非盈利性應用,如網上辦事大廳、政務云、大數據中心等。通信、網絡等智慧城市基礎設施通常采用政府部門自建模式。一方面,智慧城市基礎設施具有公共物品性質,必須由政府生產或提供;另一方面,政府對智慧城市的直接投資能夠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推動智慧城市相關工程的落地。
2、政府出資自投,企業主導運營模式。該模式在經政府授權后,專業運營維護的服務機構可開展運維服務,彌補政府運維服務能力不足等問題。從智慧城市公共服務領域入手,選擇一批數據安全保護等級低、需長期運營且具備一定盈利能力的項目作為民營智慧城市投資試點,例如在城市綜合管廊、社區服務、智慧養老的運維服務等領域,通過機制模式創新,吸引民營資本參與建設運營,同時也為民營資本積極參與智慧城市建設奠定了良好的制度環境。
3、企業投資、經營,政府授權模式。準經營性項目一般由政府與企業共同配合開展建設,其中政府主要負責頂層設計,招募合作企業,對具有公共屬性的服務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通過特許經營方式許可企業提供市場化增值服務,開展政企合作建設運營。
該模式下的智慧城市項目由承包商負責建設并獲得合理回報,項目驗收合格后移交給政府。政府部門負責對項目的價格和質量監管,確保公共利益最大化。社會企業通過注入資金減輕政府財政壓力,通過提供技術、人才、設備與政府形成優勢互補模式,合理配置各方資源,最終實現政府與企業的共同規劃、共同投資、共同建設、共享服務。
4、企業投資,企業經營模式。具有明確市場價值的項目一般由市場主導,并由企業自主開展智慧城市項目建設,政府側重于做好市場監管、制定政策、優化資源配置等工作。該模式下的政府鼓勵社會企業主導建設和經營,并充分引入社會資源,激發市場活力,建立可持續發展機制,利用數字化技術改變傳統運營方式,推動城市運行體系升級。
綜上所述,相較于建設模式,運營模式對于智慧城市的可持續發展更加重要,因為智慧城市建設項目的成效直接取決于項目的運營效率。但并非所有智慧城市項目都可以借助社會力量運營。對于財政緊張的地區來說,企業積極參與投資建設、經營將極大緩解政府部門的負擔,有助于快速推進智慧城市項目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