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至12月5日,公安部針對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69號),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原《規定》自2004年發布實施,至今已有4年時間。記者注意到,修訂后的《規定》明確寫明:電子眼拍下司機違法行為后,須25日內供社會查詢。此外,還首次規定了滯納金的上限。
滯納金不得超過罰款數額
昨天,公安部網站公布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全文,其中增加了對加處罰款總額上限和繳款告知的規定。
據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條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但沒有對加處罰款的上限作出規定。實際執行中,一些當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遲交納罰款,造成加處的罰款數額遠大于原處罰款數額。為解決這一問題,此次修改參照最新的《行政強制法》(草案)關于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的規定,增加了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的規定。另外,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交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呼吸測試達醉酒才可驗血
是否任何司機酒后駕車都要經驗血檢查?《規定》對酒后駕駛抽血檢驗的范圍進行了調整,規定對經呼吸測試達到或者超過醉酒臨界值,當事人對測試結果有異議的才進行抽血檢驗,從而減少了執法環節,提高了執法效率;同時增加了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可以抽血檢驗;對酒后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另外,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應當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執勤執法不得少于兩人。
電子眼位置要向社會公布
目前,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俗稱電子眼)對一些違法行為拍攝取證,已成為交通管理的一種重要執法手段。但是,由于沒有規范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執法的程序,近年來,各地在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執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時、設置不規范、沒有設置提示標志等問題,引起社會關注和爭議。此次修改明確規定:“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測速的路段,應當設置測速警告標志。”
電子眼拍違法25日內須提供查詢
日常生活中,一些司機因不小心違反了道路交通法規,接下來的一段時間都會忐忑不安,不知是否被電子眼拍到。但又因為不知道何時可查詢自己的違法信息,而更添煩惱。新修訂的《規定》在此點上明確規定稱,電子眼拍下司機違法行為后,應在2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提供查詢。
《規定》要求,自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內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后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信息錄入10個工作日內,交管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并可以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另外,因交通信號指示不一致造成的違法行為信息,信息管理系統應當予以消除。
《規定》還寫明: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交管部門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