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CNCA—10C—053:2004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產品
2004-06-24 發布 2004-08-01 實施
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目 錄
1 適用范圍
2 認證模式
3 認證的基本環節
4 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
4.1 認證的委托和受理
4.2 型式試驗
4.3 初始工廠審查
4.4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4.5 獲證后的監督
5 認證證書的維持和變更
5.1 認證證書的維持
5.2 認證證書覆蓋內容
5.3 認證產品的變更
5.4 認證證書覆蓋產品的擴展
5.5 認證單元的擴展
5.6 認證的縮小
6 認證證書的暫停、注銷和撤銷
7 認證標志使用的規定
7.1 變形認證標志的使用
7.2 準許使用的標志樣式
7.3 加施方式和位置
8 收費
附件1: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產品型式試驗送樣數量及要求
附件2: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產品強制性認證檢測項目和檢測依據
附件3: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1 適用范圍
本規則規定了對汽車防盜報警系統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要求。
本規則所涉及的汽車防盜報警系統,是指在設置警戒狀態下將侵入或盜用車輛的行為指示出來的系統,包括市場銷售的用于安裝到在用車輛上的汽車防盜報警系統、提供給車輛生產廠用于安裝在出廠前車輛的汽車防盜報警系統。不包括車輛本身已具有的防盜裝置或系統。
2 認證模式
型式試驗 + 初始工廠審查 + 獲證后監督
3 認證的基本環節
認證的委托和受理
型式試驗
初始工廠審查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獲證后的監督
4 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
4.1 認證的委托和受理
4.1.1 認證單元劃分
4.1.1.1 原則上按產品型號委托認證。產品的供電電源、安全結構、安全元器件和影響汽車防盜報警系統功能和性能的關鍵件均相同,即設計型號一致,而只是銷售型號(如:不同型號之間的差異僅為針對不同的客戶或不同的銷售地區)不同的產品,可作為一個認證單元委托認證。
4.1.1.2 在同一境內,同一制造商、同一產品設計型號,由不同生產廠生產的產品不可作為一個認證單元,但型式試驗僅對一個工廠生產的樣品進行,試驗結果可覆蓋上述其他認證單元的產品。
4.1.1.3 進行設置警戒/解除所采用的方法、技術不同或報警傳輸方式不同的汽車防盜報警系統,不可作為一個認證單元。
4.1.2 申請文件
認證委托人應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正式委托認證的申請,并隨附以下資料:
1) 委托人的資質證明;
2) 生產企業資質證明及企業概況;
3) 產品生產依據的標準、工藝流程及其控制說明;
4) 同一認證單元內各個銷售型號產品之間的差異說明及關鍵元器件清單;
5) 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及安裝說明、電氣原理框圖、產品照片;
6) 生產企業滿足附件3《汽車防盜報警系統強制性產品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要求的質量控制文件;
7) 其他資料。
4.2 型式試驗
4.2.1 型式試驗的送樣
4.2.1.1 送樣原則
認證單元中只有一個銷售型號的,送該型號的樣品。
多于一個銷售型號的產品為同一認證單元委托認證時,須從中選取具有代表性的型號。
4.2.1.2 送樣數量
型式試驗的樣品由委托人按認證機構的要求選送,并對選送樣品負責,送樣數量及要求見附件1。
4.2.1.3 型式試驗樣品的處置
型式試驗后,應以適當方式處置試驗后的樣品。國家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4.2.2 檢測標準、項目和依據
4.2.2.1 檢驗標準
GA 2《汽車防盜報警系統 小客車》
標準采用現行有效版本。
4.2.2.2 檢測項目和檢測依據
具體檢測項目和檢測依據見附件2。
4.2.3 檢測機構
由指定的檢測機構實施。
4.3 初始工廠審查
4.3.1 初始工廠審查時間
一般情況下,型式試驗合格后,進行初始工廠審查。特殊情況下,型式試驗和工廠審查也可以同時進行。
工廠審查時間根據委托認證產品的單元及覆蓋產品型號數量確定,并適當考慮工廠的生產規模,一般每個加工場所為2至6個人日。
4.3.2 審查內容
工廠審查的內容為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和產品一致性檢查。
4.3.2.1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
“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見附件3)為本規則覆蓋產品初始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的基本要求。
4.3.2.2 產品一致性檢查
工廠審查時,應對委托認證的產品進行一致性檢查,若認證覆蓋多個銷售型號的產品,則每個型號至少抽取1個樣品,重點核實以下內容:
1) 認證產品的銘牌、標志應與型式試驗檢測報告上所標明的一致;
2) 認證產品的結構應與型式試驗的樣機及申請認證提交的資料一致;
3) 認證產品所用的安全元器件、影響功能和性能的關鍵件、對電磁兼容性能有影響的主要元器件應與型式試驗時申報并經認證機構所確認的一致;
如對以上檢查項目有疑義,且只有使用檢測機構的檢測手段才能認定時,需進行抽樣檢測。抽樣檢測的樣品應在工廠生產的合格品中(包括生產線、倉庫)隨機抽取。抽樣檢測的數量為2套。對抽取樣品的檢測由指定的檢測機構實施。抽樣檢測項目由認證機構依具體情況確定。
4.3.3 初始工廠審查的范圍應覆蓋認證產品的所有型號和加工場所。
4.3.4 審查人員
初始工廠審查由認證機構派出的審核員承擔,審核員的能力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要求。對同一工廠審查的審核員不少于2名。
4.4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4.4.1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認證機構對產品檢測和工廠審查結果進行綜合評價。經認證機構評定,認證結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認證單元頒發認證證書;認證結果不符合要求的,終止本次認證。
產品檢測不合格,允許限期(不超過3個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請產品檢測復試;工廠審查存在不合格項,允許限期(不超過3個月)整改,認證機構采取適當方式對整改結果進行確認。產品檢測復試和工廠審查整改結果均合格,經認證機構評定后頒發認證證書;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結果不合格,終止本次認證。
4.4.2 認證時限
認證時限是自正式受理認證之日起至頒發認證證書所實際發生的工作日,包括產品檢測時間、工廠審查時間、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時間、證書制作時間。
產品檢測時間自樣品送達指定檢測機構之日起計算,檢測周期不超過30個工作日。
提交工廠審查報告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
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時間及證書制作時間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
4.5 獲證后的監督
4.5.1 認證監督檢查的頻次
4.5.1.1 一般情況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 監督間隔時間不超過12個月。
4.5.1.2 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可增加監督頻次:
1) 獲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者用戶提出投訴并經查實為持證人責任的;
2) 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獲證產品與本規則中規定的標準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3) 有足夠信息表明生產廠因變更組織機構、生產條件、質量管理體系等,從而可能影響產品符合性或認證產品一致性時。
4.5.2 監督的內容
獲證后的監督方式是: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復查 +認證產品一致性檢查+ 產品抽樣檢測。
4.5.2.1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復查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復查只選取“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的部分內容,獲證后每4年內復查項目應覆蓋其全部內容。需要時,認證機構可視工廠的具體情況制定特定審查要求。
每個加工場所監督審查的時間一般為1至2個人日。
4.5.2.2 認證產品一致性檢查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復查期間,在加工場所對獲證產品抽樣,進行產品一致性檢查。
4.5.2.3 產品抽樣檢測
1) 抽樣
在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復查期間,進行抽樣。樣品應在工廠生產的合格品中(包括生產線、倉庫)隨機抽取。抽樣檢測的數量每個單元1套。多于一個銷售型號的產品為同一獲證單元時,獲證后每四年,產品抽樣應覆蓋不同型號的產品。
2) 檢測
對抽取樣品的檢測由指定的檢測機構實施。抽樣檢測項目由認證機構依據本規則中的4.2.2條做相應規定。
4.5.3 獲證后監督結果的評價
經認證機構評定,監督結果符合要求,可以保持認證資格;監督結果不符合要求,取消認證資格。
如果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復查存在不合格項和/或產品抽樣檢測不合格,允許限期(不超過3個月)整改。整改結果合格,經認證機構評定,可以保持認證資格;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結果不合格,取消認證資格。
保持認證資格的,繼續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取消認證資格的,停止使用認證標志,并對外公告。
5 認證證書的維持和變更
5.1 認證證書的維持
本規則覆蓋產品的認證證書,原則上不規定截止日期,證書的有效性依賴認證機構的監督獲得保持。
5.2 認證證書覆蓋內容
認證證書須包括委托人的名稱和地址、制造商的名稱和地址、生產廠名稱、地址及工廠代碼、產品單元名稱和設計型號、認證實施規則、產品認證標志、認證機構名稱、批準簽名、日期及認證機構規定的其他內容。應認證委托人要求,認證證書中也可包含銷售型號和/或商標。
5.3 認證產品的變更
獲證后的產品,如果其產品中屬于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規格、型號、生產廠或涉及產品安全設計、電氣結構發生變化時,應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請。
認證機構根據變更的內容和提供的資料進行評價,確定是否可以變更或需送樣品進行檢測,如需送樣檢測,檢測合格后方能進行變更。
5.4 認證證書覆蓋產品的擴展
認證證書持有者需要擴大與已獲得認證產品為同一單元內的產品認證范圍時,須從認證申請開始辦理手續,認證機構應核查擴展產品與原認證產品的一致性, 確認原認證結果對擴展產品的有效性,針對差異做補充檢測或檢查。認證機構確認擴展符合要求后,根據具體情況,向證書持有者頒發新的認證證書或維持原證書僅作技術備案。
送樣數量、補充檢測或檢查項目由認證機構依據本規則確定。
5.5 認證單元的擴展
根據本規則4.1.1條所規定的認證單元劃分原則,已獲得同類產品認證的委托人增加新的認證單元時,委托人須提出正式書面申請。
委托人提交正式的申請文件,經認證機構受理確認,安排產品型式試驗,依據具體情況實施工廠審查。經認證機構評定合格后,頒發認證證書。
5.6 認證的縮小
認證證書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某個已獲認證單元的認證資格時,認證證書持有者須向認證機構提出書面報告。經認證機構確認后,收回原認證證書,注銷相應的認證單元,同時原認證證書持有者應停止在該認證單元的產品上使用認證標志。
認證證書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已獲認證單元中某個銷售型號產品的認證資格時,認證證書持有者須向認證機構提出書面報告。經認證機構確認后,收回原認證證書,換發新的認證證書,同時原認證證書持有者應停止在該型號產品上使用認證標志。
6 認證證書的暫停、注銷和撤銷
認證證書的暫停、注銷和撤銷,按《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規定執行。在認證證書的暫停期間及認證證書注銷和撤銷后,認證證書覆蓋型號產品不得出廠、進口。
7 認證標志使用的規定
認證證書持有者必須遵守《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7.1 變形認證標志的使用
本規則覆蓋產品不允許加施任何形式的變形認證標志。
7.2 準許使用的標志樣式
認證標志為:
7.3 加施方式和位置
可以采用國家統一印制的標準規格標志、模壓式或銘牌印刷三種方式。如采用模壓式或銘牌印刷方式,應注明產品的生產廠代碼。
產品本體顯著位置上應加施認證標志。使用標準規格認證標志尺寸為1號至3號。
8 收費
認證收費由認證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收取。
附件1:
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產品型式試驗送樣數量及要求
一、樣機清單
序 號 | 名 稱 |
1 | 主 機 |
2 | 設置/解除警戒裝置 |
3 | 告警裝置 |
4 | 狀態顯示器 |
5 | 探測器/傳感器 |
6 | 產品說明書 |
二、送樣數量及要求
1.認證單元中只有一個型號的,按上述樣機清單要求送該型號樣品5套。
2.認證單元中多于一個型號的,選取其中功能最多的為代表性型號,按上述樣機清單要求送樣品5套。
3.具有無線傳送報警信號的汽車防盜報警系統,應測試報警信號發送功能,需送報警接收裝置1臺。
附件2:
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產品強制性認證檢測項目和檢測依據
委托人應提供合格的樣品、樣件進行型式試驗。型式試驗的檢測項目和檢測依據如下:
1 標志、外殼防護等級
1.1 標志
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的標志、標記應符合GA 2-1999《汽車防盜報警系統 小客車》的第6章的要求。
1.2 外殼防護等級
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的外殼防護等級應符合GA 2-1999《汽車防盜報警系統 小客車》的第4.2.8條的要求。
2 功能
2.1 探測
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的探測功能應符合GA 2-1999《汽車防盜報警系統 小客車》第4.2.2條的規定。
2.2 設置警戒/解除警戒
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的設置警戒/解除警戒功能應符合GA 2-1999《汽車防盜報警系統 小客車》第4.2.4條的規定。
采用無線遙控方式設置警戒/解除警戒時,無線發射頻率應在315.0~316.0 MHZ 或430.0~432.0 MHZ 范圍。
2.3 聲響告警信號
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的聲響告警信號應符合GA 2-1999《汽車防盜報警系統 小客車》第4.2.5.1條的規定,報警聲級最大不超過105dB(A),不低于85dB(A)。
2.4 止動
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的止動功能應符合GA 2-1999《汽車防盜報警系統 小客車》第4.2.6條的規定。
3 電氣安全性
3.1 過電壓
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的過電壓試驗應符合GA 2 -1999《汽車防盜報警系統 小客車》第5.3.1.1條的規定。
3.2 短路
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的短路試驗應符合GA 2-1999《汽車防盜報警系統 小客車》第5.3.1.2條的規定。
3.3 反轉極性
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的反轉極性試驗應符合GA 2-1999《汽車防盜報警系統 小客車》第5.3.1.3條的規定。
3.4 電壓下降和撤除
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的電壓下降和撤除試驗應符合GA 2-1999《汽車防盜報警系統 小客車》第5.3.1.4條的規定。
4 環境適應性
4.1 溫度和電源電壓
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的溫度和電源電壓適應性應符合GA 2-1999《汽車防盜報警系統 小客車》的第5.3.1.5條的要求。
4.2 振動
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的振動試驗應符合GA 2-1999《汽車防盜報警系統 小客車》的第5.3.4條的要求。
4.3 碰撞
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的碰撞試驗應符合GA 2-1999《汽車防盜報警系統 小客車》的第5.3.5條的要求。
5 電磁兼容性
5.1 電磁場
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的電磁場應符合GA 2-1999《汽車防盜報警系統 小客車》的第5.3.7.2條中a)項的要求。
5.2 靜電放電
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的靜電放電應符合GA 2-1999《汽車防盜報警系統 小客車》的第5.3.7.2條中d)項的要求。
5.3 尖峰電脈沖
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的尖峰電脈沖應符合GA 2 -1999《汽車防盜報警系統 小客車》的第5.3.7.2條中f)項的要求。
6 增強和任選(通信模塊)
采用無線傳輸方式傳輸報警信號的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無線發射頻率應在315.0~316.0 MHZ 或430.0~432.0 MHZ 范圍內。
附件3:
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為保證批量生產的認證產品與型式試驗合格樣品的一致性,工廠應滿足本文件規定的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1 職責和資源
1.3 職責
工廠應規定與質量活動有關的各類人員職責及相互關系,且工廠應在組織內指定一名質量負責人,無論該成員在其他方面的職責如何,應具有以下方面的職責和權限:
a) 負責建立滿足本文件要求的質量體系,并確保其實施和保持;
b) 確保加貼強制性認證標志的產品符合認證標準的要求;
c)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確保認證標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確保不合格品和獲證產品變更后未經認證機構確認,不能加貼強制性認證標志。
質量負責人應具有充分的能力勝任本職工作。
1.2 資源
工廠應配備必要的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以滿足穩定生產符合強制性認證標準要求的產品;應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確保從事對產品質量有影響的人員具備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適宜產品生產、檢驗、試驗、儲存等必要的環境條件。
2 文件和記錄
2.1工廠應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認證產品的質量計劃或類似文件,以及為確保產品質量的相關過程有效運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質量計劃應包括產品設計目標、實現過程、檢測及有關資源的規定,以及產品獲證后對獲證產品的變更(標準、工藝、關鍵件等)、標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規定。
產品設計標準或規范應是質量計劃的其中一個內容,其要求應不低于有關該產品的認證實施規則中規定的標準要求。
2.2工廠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對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有效的控制,這些控制應確保:
a) 文件發布和更改應由授權人批準,以確保其適宜性;
b) 識別文件的更改和修訂狀態,以防止作廢文件的非預期使用;
c) 在使用處可獲得相應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廠應建立并保持質量記錄的標識、儲存、保管和處理的文件化程序。質量記錄應清晰、完整以作為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證據。
質量記錄應有適當的保存期限,保存期限應不少于兩次工廠審查的時間間隔(24個月)。
3 采購和進貨檢驗
3.1 供應商的控制
工廠應制定對關鍵件和材料的供應商的選擇、評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確保供應商具有保證提供關鍵元器件和材料滿足要求的能力。
工廠應保存對供應商的選擇評價和日常管理記錄。
3.2 關鍵件和材料的檢驗/驗證
工廠應建立并保持對供應商提供的關鍵件和材料的檢驗或驗證的程序及定期確認檢驗的程序,以確保關鍵件和材料滿足認證所規定的要求。
關鍵件和材料的檢驗可由工廠進行,也可以由供應商完成。當由供應商檢驗時,工廠應對供應商提出明確的檢驗要求.
工廠應保存關鍵件和材料檢驗或驗證記錄、確認檢驗記錄及供應商提供的合格證明及有關檢驗數據等。
4 生產過程控制和過程檢驗
4.1工廠應對產品生產的關鍵工序進行識別,關鍵工序須包括波峰焊和/或再流焊。關鍵工序操作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能力。如果該工序沒有文件規定就不能保證產品質量時,則應制定相應的工藝作業指導書,使生產過程受控。
4.2 產品生產過程中如對環境條件有要求,工廠應保證工作環境滿足規定的要求。
4.3 可行時,工廠應對適宜的過程參數和產品特性進行監控。
4.4 工廠應建立并保持對生產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的制度。
4.5 工廠應在生產的適當階段對產品進行檢驗,以確保最終產品及零部件與認證產品一致。
5 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
例行檢驗是在生產的最終階段對生產線上的產品進行的100%檢驗,通常檢驗后,除包裝和加貼標簽外,不再進一步加工。
確認檢驗是為驗證產品持續符合標準要求進行的抽樣檢驗。
工廠應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程序,以驗證產品滿足規定的要求。檢驗程序中應包括檢驗項目、內容、方法、判定準則等。應保存檢驗記錄。
工廠生產現場應具備檢驗認證產品探測功能、止動功能和進行電壓撤除試驗的能力。
6 檢驗試驗儀器設備
用于檢驗和試驗的儀器設備應定期校準、檢定和檢查,以滿足測量、檢驗和試驗要求。檢驗和試驗的儀器設備應有操作規程,檢驗人員應能按操作規程要求,正確地使用儀器設備。
6.1校準和檢定
用于確定所生產的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試驗設備應按規定的周期進行校準或檢定。校準或檢定應溯源至國家或國際基準。對自行校準的,應規定校準方法、驗收準則和校準周期等。設備的校準或檢定狀態應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員方便識別。
應保存設備的校準或檢定記錄。
6.2運行檢查
對用于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的設備除進行日常操作檢查外,還應進行運行檢查。當發現運行檢查結果不能滿足規定要求時,應能追溯至已檢測過的產品。必要時應對這些產品重新進行檢測。應規定操作人員在發現設備功能失效時需采取的措施。
應記錄運行檢查結果及采取的調整措施。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廠應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內容應包括不合格品的標識方法、隔離和處置及采取的糾正、預防措施。經返修、返工后的產品應重新檢測。對重要部件或組件的返修應作相應的記錄,應保存對不合格品的處置記錄。
8 內部質量審核
工廠應建立文件化的內部質量審核程序,確保質量體系的有效性和認證產品的一致性,并記錄內部審核結果。
對工廠的投訴尤其是對產品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投訴,應保存記錄,并應作為內部質量審核的信息輸入。
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應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并進行記錄。
9 認證產品的一致性
工廠應對批量生產產品與型式試驗合格樣品的一致性進行控制,以使認證產品持續符合規定的要求。
對關鍵件和材料、結構等影響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因素,工廠應建立變更控制程序。認證產品的變更(可能影響與相關標準的符合性或型式試驗樣機的一致性)應在實施前向認證機構申報并獲得批準后方可執行。
10 包裝、搬運和儲存
工廠所進行的任何包裝、搬運操作和儲存環境應不影響產品符合規定標準要求。產品包裝中應附有能指導用戶正確使用產品的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