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國家網信辦通過官方微信公眾號宣布,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已聯合發布《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了制定目的依據、適用范圍、部門職責和導向要求。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應用深度合成技術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適用本規定。明確國家和地方網信部門統籌協調深度合成服務的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職責,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以及地方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明確提供深度合成服務的總體要求。鼓勵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
在數據和技術方面,《規定》明確,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訓練數據安全;訓練數據包含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守個人信息保護的有關規定;提供人臉、人聲等生物識別信息顯著編輯功能的,應當提示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編輯的個人,并取得其單獨同意。定期審核、評估、驗證生成合成類算法機制機理;提供具有對人臉、人聲等生物識別信息或者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形象、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特殊物體、場景等非生物識別信息編輯功能的模型、模板等工具的,應當依法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安全評估。
《規定》同時指出,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提供深度合成服務,可能導致公眾混淆或者誤認的,應當在生成或者編輯的信息內容的合理位置、區域進行顯著標識,向公眾提示深度合成情況。具體包括:(一)智能對話、智能寫作等模擬自然人進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編輯服務;(二)合成人聲、仿聲等語音生成或者顯著改變個人身份特征的編輯服務;(三)人臉生成、人臉替換、人臉操控、姿態操控等人物圖像、視頻生成或者顯著改變個人身份特征的編輯服務;(四)沉浸式擬真場景等生成或者編輯服務;(五)其他具有生成或者顯著改變信息內容功能的服務。
■ 文 /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