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積極老齡觀、健康老齡化理念,健全養老服務體系,規范養老服務工作,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以及相關扶持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為基礎,由政府和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文體活動、康復護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緊急救援等服務。
第三條 養老服務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家庭盡責,堅持統籌發展、保障基本、市場運作、普惠多樣。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養老服務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保障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經費,滿足多層次、多樣化養老服務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和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建立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整合養老服務資源,研究解決養老服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的養老服務工作,通過配備相應的社區工作者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養老服務工作力量。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養老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養結合工作并建立健全老年健康服務體系。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農業農村、商務、金融監管、醫療保障、數據資源、文化和旅游、體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以及養老服務行業組織、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志愿服務組織等,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多種方式提供、參與或者支持養老服務。
鼓勵開發老年人力資源,支持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促進老有所為。
第七條 老年人子女及其他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生活照料、醫療護理、精神慰藉等義務。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敬老、愛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應當履行公益宣傳義務,開展敬老、愛老、養老、助老的宣傳活動,傳播適合老年人的康養、文體娛樂、維權、防詐騙等方面知識。
第九條推動建立長三角區域養老服務一體化發展協作機制,開展人才培養、項目投資、異地養老、康養基地建設等合作,落實異地就醫結算政策,實現養老服務資源共建共享、信息互聯互通。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h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依法將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的有關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鎮、村莊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落實農村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布局、建設等要求。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根據國家和省養老服務設施人均用地標準,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用地,可以依法采取劃撥方式供應;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用地,可以以出讓、租賃等方式供應,鼓勵優先以租賃、先租后讓方式供應。
第十二條 住宅區開發建設和舊城改造應當將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h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在審查有關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前,應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民政、衛生健康部門意見。
已建成住宅區沒有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或者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期限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
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建設,并符合無障礙環境、消防安全、生態環境、衛生防疫等要求。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推動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均衡合理布局,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建設有關養老服務設施。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與老年人生活出行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無障礙改造;推動老年人、殘疾人家庭開展適老化、無障礙設施改造,對困難老年人家庭按照規定給予補助。支持符合條件的老舊小區加裝電梯。
第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或者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拆除養老服務設施。
經法定程序批準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或者拆除養老服務設施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原有養老服務設施規模和標準建設或者置換,建設期間應當安排過渡用房。
第三章 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六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培育和傳承家庭美德,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履行法定義務,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居住或者就近居??;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赐?、問候老年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居家養老支持政策,鼓勵開發老年宜居住宅,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十七條 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機構根據老年人的需求,提供生活起居、衛生護理、康復輔助、環境清潔、助餐、助浴、助行、助醫等上門服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應當推動醫療衛生服務向家庭延伸,支持醫療衛生機構為居家失能、慢性病、高齡、殘疾等行動不便或者確有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門巡診等居家醫療服務。
鼓勵、支持養老機構中的護理人員為農村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門護理服務,對其家庭成員進行護理指導。
第十九條 對高齡、空巢、獨居、失能、殘疾、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其提供緊急救援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高齡、空巢、獨居、失能、殘疾、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實施定期探訪,提供精神慰藉、安全防護等關愛服務;探訪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組織志愿服務等方式進行。
第四章 社區養老服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鄉養老服務三級中心建設。
縣級養老服務指導中心應當按照規定開展轄區內養老服務信息搜集和發布、養老服務人員培訓、養老服務需求評估指導、服務質量監督管理、資源整合等相關工作。
鄉鎮(街道)養老服務中心應當發揮平臺作用,整合日間照料、短期托養、社區助餐、醫養康養結合、養老顧問等養老服務資源,提供綜合性養老服務支持。
社區(村)養老服務站應當為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助餐、助浴、健康指導、文體娛樂等便利可及的服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應當支持專業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開展社區養老服務。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家政服務企業開展物業、家政和養老相結合的社區養老服務。
鼓勵、支持養老服務機構通過投資新建、購買房屋、利用自有房屋、租賃場地等方式建設或者使用養老服務設施,依法設立服務網點,為社區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托鄉鎮(街道)養老服務中心、社區(村)養老服務站、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等,通過新建、改建、整合等方式,建設老年食堂、老年助餐點。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合作共建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餐飲企業運營老年食堂、老年助餐點。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食堂,鄉鎮(街道)、社區(村)食堂對老年人開放。支持餐飲企業、商業零售企業和網絡訂餐平臺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務。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開辦老年食堂、老年助餐點。鼓勵慈善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老年助餐服務。
老年助餐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標準提供助餐服務,拓展服務內容,合理制定服務價格,提升服務質量。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老年教育網絡,將老年教育延伸到社區(村),為老年人提供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教育服務,推動老年教育融入養老服務體系,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四 條鼓勵、支持發展鄰里互助、親友相助、志愿服務等互助養老服務模式,提倡低齡健康老年人幫助高齡、空巢、獨居、失能、殘疾、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鼓勵探索建立互助性養老服務時間儲蓄、兌換等激勵回饋機制。
第二十五條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老年協會等組織利用農村養老服務設施開展養老服務工作,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醫、文體娛樂、康養等服務。
第五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二十六條 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后即可開展服務活動,并按照規定向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開展服務活動,配備與運營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護理等級配備規定數量的護理人員。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配比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發揮提供基本養老服務的基礎作用,在滿足特困老年人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重點為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無償或者低收費托養服務;按照規定建立老年人入住管理制度,明確入住條件和排序規則,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社會力量通過參資入股、整體租賃、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設、運營、管理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
支持各類主體參與提供普惠養老服務,加大國有經濟對養老服務投入,引導國有資本布局養老基礎設施;鼓勵民間資本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用于養老服務,擴大普惠養老覆蓋面。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法簽訂養老服務協議,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并按照約定內容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養老機構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對老年人進行服務安全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劃分風險等級,建立服務安全風險防范機制。
養老機構應當保障老年人信息安全,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資料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務協議期滿后五年。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等服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風俗習慣,適宜老年人的膳食;
(二)符合老年人居住條件的住房,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以及用具;
(三)及時對老年人活動場所和使用物品進行清洗消毒;
(四)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
(五)建立健康檔案,按照服務協議提供心理咨詢、醫療康復等日常健康服務;
(六)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工作人員應當身心健康,具備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文化水平和專業技能。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其職業道德素養和業務能力。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嚴;禁止歧視、恐嚇、謾罵、侮辱、毆打、虐待、遺棄老年人。
第三十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建筑、消防、安全值守、設施設備、食品藥品、康復輔具等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定期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突發事件發生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依法落實應急處置措施,預防危害發生、防止危害擴大,同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書面告知備案的民政部門。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六章 醫養與康養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醫養結合工作機制,根據老年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設施等資源,發揮互補優勢,促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民政、衛生健康、發展改革、財政、醫療保障、教育、文化和旅游、體育等部門應當在政策扶持、設施布局、人才培養、合作機制等方面推動醫養康養相結合。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編制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養老服務設施與醫療衛生設施的布局,將兩者同址或者鄰近設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醫療衛生機構入駐養老機構,方便老年人獲取醫療服務。
推動建立相關機構養老床位和醫療床位規范轉換機制。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推動養老機構與醫療衛生機構通過簽約等形式開展雙向合作,建立康復病床、預約就診、急診就診等醫療服務綠色通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支持養老機構依法設立老年醫院、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等醫療衛生機構或者在其內部設置門診部、醫務室、護理站等醫療衛生服務場所。支持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開設老年醫學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符合條件的在養老機構內設置的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管理范圍。
第四十條 支持執業醫師、護士到養老機構內設置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機構執業,支持有相關專業特長的醫師和其他專業人員到養老機構開展疾病預防、營養、中醫調理養生等健康服務。
養老機構有醫療資質的醫護從業人員,在職稱評定、專業技能培訓等方面與醫療機構同類專業技術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完善基層用藥管理制度和基本醫療保險用藥報銷政策,保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配備,為老年人治療常見病、慢性病用藥提供方便。
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完善老年人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提供定期免費體檢、疾病預防、健康評估、醫療咨詢等服務。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廣適用于老年人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中醫特色醫養結合服務,支持醫療衛生機構為老年人提供中醫健康咨詢評估、干預調理、隨訪管理等治未病服務;支持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開展合作,提供中醫藥服務。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利用本地資源引進康養產業市場主體,開發健康養老、旅游養老、生態療養、中醫保健等地方特色品牌康養項目。
第七章 智慧養老服務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組織建設省養老服務綜合信息平臺,提供全省養老服務信息查詢、政策咨詢、網上辦事和綜合監管等服務,推動養老服務信息共享。
鼓勵縣(市、區)依托省養老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建立智慧養老服務平臺,對接餐飲、家政、健康等服務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養老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和智慧養老服務平臺應當優化界面交互、內容朗讀、操作提示、語音輔助等功能,推廣應用符合老年人需求特點的智能技術服務。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養老服務機構提高智慧化服務水平,推廣配置安全監控、健康護理、生活服務等智能設備,為老年人提供無線定位救助、活動監測、行為智能分析、親情視頻溝通等服務。
支持社會力量建立遠程居家照護服務系統,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醫、助急等服務。支持運用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手段,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緊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務預約、物品代購等服務。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對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進行智能化升級改造,配置健康管理、人身安全監護、家用電器監控、樓寓對講和應急響應等智能設施。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智慧養老產業發展,制定智慧養老產品及服務推廣目錄,整合科技創新、數字經濟、養老服務等政策,優化資源配置,完善多元化資金投入機制,推動人工智能、大數據、云平臺等在養老服務領域的應用。
第四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和研究機構開展輔助護理、運動康復等智慧養老技術研究,研發智能康復輔助器具、便攜式健康監測設備、智能養老監護設備、家庭服務機器人等相關產品;鼓勵企業開展互聯網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金融服務等適老化改造,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質。
支持在有條件的城鄉養老服務中心設置智慧適老化產品租賃平臺,探索以租賃方式在老年人家庭推廣智慧養老產品和康復輔助器材。
第八章 扶持保障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經費支出列入財政預算,將本級用于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中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五的資金用于支持養老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高齡津貼和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提高標準。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制定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明確基本養老服務的對象、內容、標準等;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實行動態調整,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養老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重點購買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機構運營、社會工作和人員培養等服務,并加強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五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和其他從事養老服務的組織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稅收優惠、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以及建設補助、運營補貼等優惠政策。
養老服務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照規定執行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使用有線電視以及需要繳納的供電配套工程、燃氣配套工程、有線電視配套工程等費用,按照規定享受優惠。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引進、激勵評價機制。
支持將養老護理員等養老服務專業人才培養納入高等教育、職業教育、繼續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體系;支持職業院校等建設養老服務實訓基地,在養老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設立教學實習基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等畢業生從事養老服務的,給予入職補貼;對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等開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的,按照規定落實學生資助政策。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推進困難老年人精準識別和動態管理。評估結果作為老年人領取相應補貼、享受基本養老服務的依據。
第五十四條 鼓勵金融機構通過銀行貸款、融資租賃、信托計劃等方式,多渠道、多元化加大對養老服務機構及相關企業的融資支持。
鼓勵保險公司開發面向養老服務機構的責任保險、財產保險等保險產品。
鼓勵、支持從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組織投保責任保險,擴大責任保險的覆蓋范圍。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方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為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與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的醫療護理服務。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員參加照護知識等相關職業技能培訓的,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第五十六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慈善捐贈方式支持養老服務。
支持專業性的社會組織依法為有需要的高齡、空巢、獨居、失能、殘疾、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關愛服務。
第五十七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職工年滿六十周歲的父母或者贍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所在單位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依據醫院開具的疾病證明,給予職工護理假。職工是獨生子女的,每年護理假累計二十日;職工是非獨生子女的,每年護理假累計七日。職工在護理假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第五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從事養老服務工作表現突出的先進典型予以褒揚、激勵。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老服務綜合監督管理制度,制定養老服務監督管理責任清單,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養老服務運營管理、建筑安全、食品安全、配餐質量、服務價格等監督檢查。
第六十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標準體系,支持養老服務標準化試點示范,開展養老服務標準化宣傳工作,推廣養老服務標準化經驗。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對養老機構的設施設備、人員配備、管理水平、服務質量、老年人及其家屬滿意度等進行綜合評定。
養老機構的等級評定和日常監測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其享受相關獎勵、補貼政策的依據。
第六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運營方式、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并遵守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預收服務費的規范管理,依法查處涉嫌借養老服務名義實施非法集資、虛假宣傳、詐騙等違法行為。
養老機構預收的服務費按照規定繳入存管專用賬戶。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受理有關養老服務投訴、舉報,并及時核實、處理;建立糾紛協商調解機制,引導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維權。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或者未經法定程序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依法查處。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法定程序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養老服務協議的;
(二)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標準和規范開展服務的;
(三)暫停、終止養老服務時未按照規定安置入住老年人的;
(四)歧視、恐嚇、謾罵、侮辱、毆打、虐待、遺棄老年人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養老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采用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政府養老服務補助、補貼、獎勵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責令退回,給予警告,并處以騙取資金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標準規劃配置養老服務設施、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
(二)未按照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按照規定落實養老服務扶持、優惠政策的;
(四)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未及時核實處理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二)失能老年人,是指按照國家規定評估確認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包含失智老年人。
(三)養老服務機構,是指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
(四)養老機構,是指依法登記、備案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
(五)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文體娛樂、托養服務的房屋、場地等。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