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務支撐政策(64條)
1. 繼續執行制度性減稅政策,延長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優惠等部分階段性政策執行期限。延續落實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起征點從月銷售額10萬元提高到15萬元。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到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所得稅。對先進制造業企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落實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省級墊付資金,緩解企業和市縣財政壓力。(皖發〔2021〕9號,省稅務局等牽頭負責)
2. 按規定延長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繼續執行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政策,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可在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300%之間選擇適當的社保繳費基數。(皖發〔2021〕9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稅務局等牽頭負責)
3. 省級立項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繼續實行零收費。對工業生產企業在廠區范圍內的各類建筑、新建專業物流倉儲設施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實行零收費。(皖發〔2021〕9號,省發展改革委、省人防辦、省交通運輸廳等牽頭負責)
4. 按照“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要求,將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部納入清單管理。清單內逐項列明主管部門、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審批層級和部門、改革方式、具體改革舉措、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等內容。清單之外不得違規限制企業進入相關行業或領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即可自主開展經營活動。(皖政〔2021〕8號,省市場監管局等單位負責)
5. 對設定必要性已經不存在、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有效實現行業自律管理、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有效規范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直接取消審批。取消審批后,企業持有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皖政〔2021〕8號,省市場監管局等單位負責)
6. 對可以取消審批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需要企業及時主動提供有關信息,以便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業管理、維護公共利益的,由審批改為備案。對備案事項,主管部門應明確完成備案手續的條件,強化信息共享、簡化手續,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提供便利化網上備案渠道,實行當場辦結。(皖政〔2021〕8號,省市場監管局等單位負責)
7. 對確需保留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企業就符合經營許可條件作出承諾,有關主管部門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糾正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行為、有效防范風險的,實行告知承諾。申請人按照要求書面承諾達到行政許可條件的,行政機關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實行告知承諾的,主管部門要依法準確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條款的經營許可條件,明確監管規則和違反承諾的后果,制定告知承諾書范本。對企業自愿作出承諾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主管部門要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對企業承諾已具備經營許可條件的,企業領證后即可開展經營。(皖政〔2021〕8號,省市場監管局等單位負責)
8. 依托“皖事通辦”平臺,在實現企業開辦全程網上辦理的基礎上,圍繞服務企業全生命周期,按照“一件事一次辦”的工作理念,將企業開辦與審批服務事項有效整合,推進涉企證照“1+N”辦理,實行一網申請、并聯審批、信息共享、限時辦結、結果互認、統一出件,提供全流程“一門、一網、一次”服務。(皖政〔2021〕8號,省數據資源局等單位負責)
9.圍繞破解外貿外資、工程建設、交通物流、中介服務等行業領域“準入不準營”問題,在全省范圍內取消“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基礎電信業務)審批”等68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在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取消“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等14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取消審批后,企業(含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下同)取得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等不得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行政許可證件。(皖政〔2021〕39號,省市場監管局、省司法廳、省商務廳、各市政府負責)
10.進一步在貿易流通、教育培訓、醫療、食品、金融等領域放開市場準入,在全省范圍內將“保安培訓許可證核發”等15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為備案管理,在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將“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等15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為備案管理。審批改為備案后,原則上實行事后備案,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確需事前備案的,企業完成備案手續即可開展經營。企業按規定提交備案材料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當場辦理備案手續,不得作出不予備案的決定。(皖政〔2021〕39號,省市場監管局、省司法廳、省商務廳、各市政府負責)
11.繼續在農業、制造業、生產服務、生活消費、電信、能源等領域大幅簡化準入審批,在全省范圍內對“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等86項(含中央層面設定83項,地方層面設定3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在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對“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等25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實行告知承諾后,省有關主管部門要依據《安徽省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細化實施方案》,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條款的經營許可條件,明確監管規則和違反承諾后果,一次性告知企業。(皖政〔2021〕39號,省市場監管局、省司法廳、省商務廳、各市政府負責)
12.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費用的原則,對“實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設立、變更和終止審批”等359項(含中央層面設定357項,地方層面設定2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優化審批服務。其中,對下放的15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做好承接落實;對“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審批”等140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對“海關監管貨物倉儲審批”等18項設定了許可證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取消或者延長許可證件有效期限,方便企業持續經營;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等13項設定了許可數量限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取消數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寬數量限制并定期公布總量控制條件、企業存量、申請排序等情況,鼓勵企業有序競爭。(皖政〔2021〕39號,省政府辦公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司法廳、省商務廳、各市政府負責)
13. 企業超經營范圍開展非許可類經營活動的,市場監管部門不予處罰。有關主管部門不得以企業登記的經營范圍為由,限制其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或者其他政務服務事項。(皖政〔2021〕39號,省市場監管局、省司法廳、省商務廳、各市政府負責)
14. 引導和鼓勵區內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參與蓄滯洪區農業補充保險,保費由市、縣財政和農戶按比例承擔,農戶自繳比例不低于50%,其中小農戶保費由市、縣財政代繳,省級財政以獎代補。(皖政辦秘〔2021〕38號,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相關市、縣人民政府,相關保險機構)
15. 全面推廣使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進一步加強評標評審專家庫建設,規范專家自由裁量,積極推進區塊鏈技術賦能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加快數字證書互認,推行遠程異地評標、“不見面開標”。(皖政辦秘〔2021〕55號,省發展改革委、各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6. 擴大“零投資”服務范圍,將小微企業160千瓦的低壓接入容量標準從合肥市拓展至全省各市城區。推動合肥、蕪湖市開展“零計劃停電示范區”建設,逐步取消核心區計劃停電。深化政企信息共享,探索推進居民用戶“刷臉辦電”、企業用戶“一證辦電”。(皖政辦秘〔2021〕55號,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各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7. 全面深化企業開辦“六個一”改革,注冊登記、公章刻制、申領發票、員工參保登記、住房公積金企業繳存登記、銀行預約開戶等事項“一窗受理、一網通辦、一次采集、一套材料、一檔管理、一日辦結”,進一步優化企業開辦服務,實現企業開辦零成本。(皖四最辦〔2021〕1號,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18. 2021年底前,政府投資類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時限壓縮至80個工作日以內,社會投資類工程建設項目壓縮至60個工作日以內,工業類工程建設項目壓縮至30個工作日以內,實施“標準地”改革的小型社會投資低風險類工程建設項目壓縮至16個工作日以內,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等民生工程建設項目壓縮至40個工作日以內,其中裝修裝飾類、加裝電梯類項目壓縮至20個工作日以內。(皖四最辦〔2021〕1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負責)
19. 針對社會投資小型倉庫、廠房等工業類工程、帶方案出讓土地的小型標準化工程、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等,制定符合“拿地即開工”等基本要件“正面清單”以及安全、環保、能耗等剛性要求“負面清單”。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滿足開工條件后作出相關承諾,由政府相關部門直接發放相關證書,項目即可開工建設。(皖四最辦〔2021〕1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各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0. 全面落實“一家牽頭、并聯審批、限時辦結”要求,嚴格控制審批辦理時間,對各審批事項實行超時默認制,審批部門超過承諾辦理時限的,一律視為同意,由此產生的后果由審批部門承擔。(皖四最辦〔2021〕1號,省自然資源廳牽頭負責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階段,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負責施工許可、竣工驗收階段,各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1. 進一步整合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階段涉及的地籍測繪、建設工程規劃竣工測繪、房屋竣工建筑面積測繪、房屋產權面積測繪、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積測繪等事項,統一測繪技術標準,推進“多測合一”自動化、網絡化管理和數據共享互認,實現“一次委托、統一測繪、成果共享”。有序開放測繪市場,允許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投資測繪機構承擔工程建設測繪業務,測繪機構對測繪成果質量負責。(皖四最辦〔2021〕1號,省自然資源廳牽頭,各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2. 結合“標準地”改革,對依法設立的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全面組織對一定區域內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環境影響、節能、地質災害危險性、地震安全性、水資源、水土保持、文物保護、氣候可行性等評估評價事項進行統一評估,不再對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區域評估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到2021年底,省級以上(含省級)開發區、新區全部完成,省級以下開發區、新區完成率不低于50%。(皖四最辦〔2021〕1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林業局、省氣象局、省地震局、各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3. 在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對單體建筑面積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過24米、跨度小于12米、不超過3層,無地下室(為生產、消防需要建設的地下泵房、消防水池除外),且不屬于氣象部門依法需要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工業建筑工程,由建筑單位及勘察設計單位對施工圖設計質量與消防設計質量作出承諾后,以施工圖設計文件作為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要件。有關市按照要求加強事后監管。(皖四最辦〔2021〕1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合肥、蚌埠、蕪湖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4. 對低壓小微企業用戶,辦理環節壓縮為“用電申請、裝表接電”2個環節;不涉及電力接入工程的,全過程辦理時間不超過3個工作日;涉及電力接入工程的,實行備案制,全過程辦理時間不超過8個工作日。對10kV普通用戶,取消設計審查和中間檢查,辦理環節壓縮為“用電申請、供電方案答復、外部工程實施、竣工檢驗與裝表接電”4個環節;辦理時間不超過22個工作日,其中行政審批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低壓小微企業接入容量提高至城市地區160kV,農村地區100kV。(皖四最辦〔2021〕1號,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牽頭,各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5. 加快推進以“信息集成”和“流程集成”為基礎的線上線下一體化“一窗受理、并行辦理”,2021年底前,全面實施“互聯網+不動產登記”,實現“一窗受理、并行辦理”全覆蓋,抵押登記全程網上辦。2021年底,全省設區市城市不動產抵押登記、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等高頻事項實現“跨省通辦”。全面啟用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全面實現不動產證書郵政快遞免費寄送。鞏固一般登記3個工作日內辦結、生產制造企業抵押登記1個工作日內辦結、查封登記和異議登記即時辦結改革成果。(皖四最辦〔2021〕1號,省自然資源廳牽頭,各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6. 將納稅人年度納稅時間壓縮至100小時以內、納稅次數減少至4次,基本實現企業辦稅繳費事項全部網上辦理,實現個人辦稅繳費事項全部掌上可辦。主要限時辦結業務辦理時間在稅務總局規定時限基礎上再壓縮20%。(皖四最辦〔2021〕1號,省稅務局負責)
27. 改變稅控設備“先買后抵”領用方式,免費向新開辦企業發放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身份認證及信息加密設備(稅務UKey)。全面推行減稅降費“線上包?!?,通過政策線上直通、服務線上優化、難事線上解決,確保減稅降費政策全面落實、紅利充分釋放。(皖四最辦〔2021〕1號,省稅務局負責)
28. 暢通納稅人網上申請辦理增值稅留抵退稅業務渠道、電子退稅渠道,將稅務部門審核兩類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的平均辦理時間壓縮至8個工作日,審核完成后及時向國庫部門出具《稅收收入退還書》,國庫部門收到《稅收收入退還書》后,原則上2個工作日內完成退庫。(皖四最辦〔2021〕1號,省稅務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29. 在全省推開深化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試點,將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經營活動、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類企業分支機構和符合上述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全部納入簡易注銷試點范圍,公告時間由45天壓縮至20天;對于被終止簡易注銷登記的企業,允許其符合條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允許承諾已完成清稅或不涉及稅務事項的個體工商戶直接辦理注銷登記。(皖四最辦〔2021〕1號,省市場監管局、各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30. 完善企業注銷“一網通”平臺,整合企業注銷、稅務注銷、社保注銷、住房公積金注銷、公章繳銷、行政許可事項注銷、銀行開戶注銷等事項,進一步推進協同辦理,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注銷成本,實現“一網受理、集成辦理、信息共享、集中公示”。(皖四最辦〔2021〕1號,省市場監管局牽頭負責)
31. 提高監管執法規范性和透明度,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互聯網+監管”、跨部門協同監管等有效做法,減少人為干預,壓縮自由裁量空間,使監管既“無事不擾”又“無處不在”。(皖四最辦〔2021〕1號,省發展改革委、省司法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數據資源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牽頭負責)
32. 鞏固提升供水供氣改革成果,獲得用水,無外線工程的,不超過2個工作日;有外線工程的,不超過13個工作日。獲得用氣,無外線工程的,不超過4個工作日;有外線工程的,不超過14個工作日;水氣外線工程并聯審批時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皖四最辦〔2021〕1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負責)
33. 建立健全招標投標制度清理長效機制,堅決廢止各種限制民營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規定,加快構建智慧監管、信用監管、協同監管的工作機制,凈化招標投標市場環境,持續優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服務事項網上辦理和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全程電子化交易率平均提升至95%以上。(皖四最辦〔2021〕1號,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
34. 結合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引導支持有條件的脫貧人口自主創業,新認定一批省級農民工返鄉創業示范園,給予每個園區120萬元補助。(皖政辦〔2021〕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35. 根據新返鄉創業企業新增吸納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并繳納社會保險的人數,由就業補助資金按照每人1000元標準給予企業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2萬元。每年遴選一批省、市、縣(市、區)級優秀創業項目和“返鄉創業之星”,對省級優秀創業項目和“返鄉創業之星”分別獎勵10萬元和5萬元,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皖政辦〔2021〕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36. 制定符合“拿地即開工”等基本要件“正面清單”及安全、環保、能耗等剛性要求“負面清單”,對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清單制+告知承諾制”審批。(皖政辦秘〔2021〕75號,各市政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7. 針對市場急需、消費需求大的新技術產品,在相關國家標準出臺前,支持先由社會團體制定發布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鼓勵企業制定有競爭力的企業標準并自我聲明公開,加快新技術產品進入市場,并加強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跟蹤服務,提升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水平。推進內外貿產品“同線同標同質”,擴大“三同”適用范圍至一般消費品、工業品領域。(皖政辦秘〔2021〕75號,省市場監管局、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38. 繼續實施外商投資項目備案容缺受理機制,縮短外商投資項目核準辦理時限,優化鼓勵類外資項目減免稅辦理流程。不針對外資企業設定限制性條款,支持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繼續平等參與我省標準制定工作。(皖政辦秘〔2021〕75號,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9. 在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保障老區建設用地規模合理需求。根據老區資源稟賦和實際復墾情況,對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計劃實現應保盡保。支持重點城市開展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對損毀的建設用地和零星分散的未利用地開發整理成耕地的,經認定可用于占補平衡,允許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按規定在省域范圍內流轉使用。支持探索鄉村產業發展用地政策,建設用地指標向鄉村發展傾斜,縣域內新增耕地指標優先用于折抵鄉村產業發展所需建設用地指標。(皖政辦秘〔2021〕78號,省自然資源廳牽頭)
40. 根據企業、群眾需求和業務工作實際,通過“全程網辦”“異地代收代辦”“多地聯辦”等一種方式或多種方式組合,實現政務服務事項“跨省通辦”。2021年底前,基本實現高頻政務服務事項“跨省通辦”,同步建立清單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機制;2021年以后,不斷拓展“跨省通辦”的范圍和深度,有效滿足各類市場主體和廣大人民群眾異地辦事需求。(皖政辦〔2020〕24號,省數據資源局等單位負責)
41. 大力推進“全程網辦”,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到現場辦理的事項外,按照“應上盡上”的原則,政務服務事項全部納入“皖事通辦”平臺,由業務屬地為申請人遠程辦理。持續拓展“異地代收代辦”,對法律法規明確要求必須到現場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在不改變各地原有辦理事權的基礎上,通過“收受分離”模式,深化“異地受理、無差別辦理”服務。(皖政辦〔2020〕24號,省數據資源局等單位負責)
42. 不斷優化“多地聯辦”,對需要申請人分別到不同地方現場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改由一地受理申請、各地政府部門內部協同,申請材料和檔案材料通過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共享,實現申請人只需到一地即可完成辦理。(皖政辦〔2020〕24號,省數據資源局等單位負責)
43. 各地對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的裝配式建筑新上企業,可依據有關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給予一定額度貸款貼息。(皖政〔2020〕21號,各市人民政府)
44. 符合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的裝配式建筑構配件生產企業,可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皖政〔2020〕21號,省稅務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45. 裝配式建筑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按規定加計扣除。裝配式建筑項目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可以保函的方式繳納。(皖政〔2020〕21號,省稅務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科技廳)
46. 2021年12月31日前,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文化事業建設費。(皖辦明電〔2020〕21號,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47. 對于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應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按規定給予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皖政辦〔2020〕4號,省財政廳負責)
48. 生豬養殖使用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中的宜林地,可按不改變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額,不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林資函〔2020〕24號,省林業局負責)。
49. 鼓勵通過新增工業用地彈性出讓或以租賃方式供地、允許部分工業項目分期供地、適當下調競買保證金、實行過渡期土地政策等,降低企業用地成本。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鼓勵原工業用地使用權人自主或聯合改造開發。對傳統工業轉為先進制造業或與生產性服務業融合發展,以及工業企業、科研機構轉型為生產性服務業等情況的,可享受在5年內不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用途的過渡期支持政策。(皖發〔2019〕7號,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50. 農機融資租賃服務按規定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農業機械耕作服務按規定適用增值稅免征政策。免收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運輸聯合收割機和插秧機車輛的通行費。(皖政〔2019〕27號,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等負責)
51. 市、縣人民政府要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計劃和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優先安排農機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用地,并按規定減免相關稅費。(皖政〔2019〕27號,各市政府負責)
52.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使用建設用地自辦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開辦旅游企業。城鄉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依法從事民宿等旅游經營。在不改變用地主體、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市場主體利用舊廠房、倉庫提供符合全域旅游發展需要的旅游休閑服務的,可執行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皖政〔2019〕41號,省自然資源廳、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
53. 農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對符合農產品初加工用電的用戶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皖政辦〔2019〕21號,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54.對納入公租房計劃管理的、面向企業職工和園區就業人員出租的企業自有住房,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皖發〔2018〕6號,省稅務局負責)
55. 在符合規劃條件的前提下,支持制造業企業依法按程序進行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及擴建生產、倉儲場所,提升集約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價款。(皖政〔2018〕76號,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56.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外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皖政〔2018〕76號,省自然資源廳、各市人民政府負責)
57. 我省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與大工業用電類別統一合并為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業用戶可自愿選擇執行合并后的工商業單一制或兩部制目錄電價。(皖政〔2018〕82號,省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負責)
58. 鼓勵用地單位在不改變用地主體、不重新開發建設的情況下,充分利用原有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傳統商業街等存量房產和土地資源,發展研發設計、創意文化、旅游休閑、健康養老等業態。在符合城鄉規劃前提下,企業退出后的工業用地轉產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以及制造業企業利用自有工業用地興辦促進企業轉型升級的自營生產性服務業,經批準土地用途可暫不變更。(皖政〔2018〕85號,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59. 支持用電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業用戶按照我省工商業兩部制輸配電價標準,參加全省電力直接交易。(皖政〔2018〕85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60.營利性養老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養老設施,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皖政辦〔2018〕1號,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61.企事業單位、個人利用城鎮現有空閑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經有關部門批準臨時改變建筑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土地使用性質可暫不作變更。(皖政辦〔2018〕1號,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62.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盤活集體建設用地存量,興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依法使用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皖政辦〔2018〕1號,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63.對在養老服務領域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方式的項目,可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建設。(皖政辦〔2018〕1號,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64. 國家實施專利強制許可的藥品,無條件納入我省藥品采購目錄。藥品集中采購過程中,同品種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生產企業達到3家及以上的,不再選用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未達到3家的,優先采購和使用已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皖政辦〔2018〕48號,省醫保局、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