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標準》主要適用于直轄市和市、縣(含縣級市、市轄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功能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地方各級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積極爭取將執法裝備配備資金納入本地區政府財政支出的優先安排領域,加大執法裝備資金投入力度,滿足實際執法需要。
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獲悉,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印發《城市管理執法裝備配備指導標準(試行)》的通知,對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在城市管理執法裝備配備制定了相應的標準。
據悉,《標準》主要適用于直轄市和市、縣(含縣級市、市轄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功能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地方各級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積極爭取將執法裝備配備資金納入本地區政府財政支出的優先安排領域,加大執法裝備資金投入力度,滿足實際執法需要。
根據要求,地方各級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執法裝備使用、維護、報廢、更新等方面管理制度,創新管理方式,對部分使用頻率高、宜損耗的裝備,可建立實物儲備和按需申領模式;加強執法裝備使用、維護、管理等方面的業務培訓,提高執法裝備使用效率,推動執法水平不斷提升。省級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城市管理執法裝備配備管理工作的指導,督促抓好《標準》的落實。
可登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下載《城市管理執法裝備配備指導標準(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