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軍隊安裝使用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符合特定的安全要求,根據有關規定,決定實行軍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安全認證制度?,F將《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安全認證管理辦法》予以公告,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安全認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確保中國人民解放軍重要軍事目標使用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符合特定安全要求,規范軍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安全認證工作,根據軍隊安全技術防范工作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是指在重要軍事目標安裝使用的,用于防盜竊、防搶劫、防爆炸等防止軍事利益受到侵害,及時有效預防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和突發事件的專用產品。
第三條 軍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實行安全認證制度。所有用于重要軍事目標安全技術防范的設備和系統必須通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安全認證中心”(以下簡稱認證中心)的安全性認證,并取得認證證書。
第四條 認證中心是對軍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進行以反竊密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性檢測、評估、認證的專業機構。
第五條 安全認證工作主要包括產品送檢單位資質審查、產品資料審查、產品特定安全性檢測檢驗、認證后的監督檢查和技術檢測等。
第六條 檢測認證工作依據國家、軍隊有關法規和技術標準實施。
第七條 軍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安全認證工作,遵循保證安全、科學客觀、嚴密細致、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 申報軍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安全認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送檢單位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有常住戶口,無違法犯罪記錄;
(二)送檢單位必須具有相應資質,歷史清楚,產權關系明晰,誠信記錄和經濟運行狀況良好,具備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密制度;
(三)送檢產品有國際、國家、行業相關標準的,必須按照標準經公安部授權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沒有國際、國家、行業相關標準的,應當按照企業標準經公安部授權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并且企業標準符合法定要求、已在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列入國家強制性認證目錄的產品,必須通過國家強制性認證。
第九條 申報軍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安全認證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準確填寫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安全認證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經營許可證;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產品技術負責人身份證、從業經歷、技術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
(四)企業資質相關證明材料;
(五)送檢產品的質量檢驗合格報告、認證證書和檢測認證所依據的標準;
(六)產品說明書和相關資料;
(七)認證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