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和《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關于取消三項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皖公辦【2016】47號)文件要求,從2016年2 月24日起,公安機關不再辦理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已辦理、還在有效期內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不再進行年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