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技術防范行業協會章程
ANHUI SECURITY TECHNOLOGY &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ASP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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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安徽省安全技術防范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其英文譯名:AnHui Security Technology &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ASPIA。
第二條 本協會由從事防盜報警、出入口控制、電視監控、防盜門(鎖、柜)、防彈運鈔車、防彈玻璃、防偽技術、安全檢查設備、警用防范器材等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經營和承接安全技術防范工程設計、安裝、維修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安全技術防范工程使用、管理單位等自愿組成的全省性非贏利性社會組織。
本協會依照政府要求推動企業進步,反映企業情況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第三條 本協會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體會員單位及全行業同仁,為發展我省安防事業,促進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出貢獻。
本協會在行業內部具有協調、服務和監督的功能,組織企業進行有益的業務活動。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公安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本協會自愿接受安徽省公安廳和安徽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合肥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調查研究,掌握行業情況,向政府提出行業規劃和制定有關經濟政策、經濟法規的建議。
(二)促進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合作,協調企業之間的矛盾、問題和糾紛,創造公平競爭的良好氛圍。
(三)交流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經驗;傳播安防信息,促進科技進步和全行業的健康發展。
(四)搞好專業技術人員培訓,組織人才交流,提高本行業職工隊伍的素質。
(五)舉辦展覽會、展示會、學術講座,組織國內外考察,推出外向型安防技術產品。
(六)組織會員企業訂立行規行約,并監督遵守。
(七)組織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承辦政府委托的有關工作任務,反映企事業單位對政府的意見和要求。
(九)經政府部門授權,參與行業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團體會員是指符合本協會會員條件而參加協會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其它組織等。個人會員是指從事技防工作或熱愛技防行業、本人申請加入協會、經理事會研究同意的人員。名譽會員是指經理事會決定聘請的有關技防行業的知名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并具備以下條件的均可以成為本協會的會員: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從事技防行業或熱愛技防事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并附有關材料;
(二)經行業協會秘書處審核;
(三)經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秘書長批準;
(四)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對協會決議事項的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的各項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享有本協會組織交流經濟信息和技術資料的權利;
(四)享有本協會提供的各項咨詢服務的權利;
(五)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并享受優惠的權利;
(六)其他應予享受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委托的工作;
(三)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提出發展本行業的建議;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規行約;
(五)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書。無故兩年以上不參加協會活動、不履行會員義務、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本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事項,需要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并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協會設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組成。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常務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 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是協會的不同層次的決策和領導成員,由本協會中的先進會員單位擔任,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規和本行業行為規則,是守法、誠信的表率;
(二)模范遵守本協會規章,自覺履行會員義務;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熱心支持協會各項工作;
(四)副理事長單位應對協會工作做出過重大貢獻,并在行業中具有很大影響,常務理事單位應對協會工作做出過較大貢獻,并在行業中具有較大影響;理事單位應對協會工作做出過一定貢獻,并在行業中具有一定影響?!?o:p>
第十九條 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的產生程序:
(一)填寫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申請表,并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
(二)協會秘書處對申請材料審核后提交相關會議審議;
(三)理事單位由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四)常務理事單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五)副理事長單位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
(六)增補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由協會秘書處審核后經過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表決,參加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或理事)同意方可通過。常務理事會、理事會休會期間,也可用通訊方式表決;
(七)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或不履行該職務應履行的義務,不按時交納會費,經告知不改變的,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討論后取消其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資格。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情況下,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
(四)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會員的除名。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任職期限不得連續超過兩屆;
(八)理事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并不得擔任其它社團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助理事長處理內外事務。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費標準為:
(一)副理事長單位每年10000元;
(二)常務理事單位每年5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2000元;
(四)團體會員每年1000元;
(五)個人會員每年200元。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經費支出:
(一)本協會的活動經費;
(二)本協會常設機構的辦公費用、業務費用和專職工作人員的報酬;
(三)其他必要的開支。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出納和主辦不得兼任。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